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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取得我院高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按照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我院的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原则上国家助学金按照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发放标准,按照当年河南省教育厅评选与发放要求,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我院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八条 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系部的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再次分配,名额分配要避免“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不负责任现象以及其它不符合政策要求的行为发生,名额分配结果要在系部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受理和评审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系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应在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出。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受理申请,学院于当年10月底完成评审。
(二)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困难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班级民主评议时要坚持信息公开和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避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学生的家庭状况、日常生活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助学金受助人选及资助档次,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部报送的国家助学金受助人选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的认定不得加入学习成绩等其他非经济因素。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院依照省教育厅批复的受助学生名单按上下学期,分两次组织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学院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系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