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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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3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我院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七条 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系部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系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院高中起点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开学初受理申请,学院于当年10月底完成评审。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困难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二)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在家庭状况、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评审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到位后按学年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禁止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高消费及其他非法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