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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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普通高职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2007〕9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定,用于奖励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特别优秀。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底完成评审。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院高中起点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推荐程序: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二)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到位后按学年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要坚持管理和育人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在校风、学风中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自觉参加公益活动,形成良好示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