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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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 〔2007〕57号)和《河南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贷〔2005〕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院资助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和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院资助中心审批;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院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院资助中心督促贷款学生按期归还本息;

(四)及时完成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院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院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学院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四、五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学兼优,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办银行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所属班级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学生代表进行初审,并在申请书签署意见,并出具学生平时表现证明;

(三)所属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连同申请材料报院资助中心;

(四)院资助中心审核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贷款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助学贷款学生诚信陈诺书》和《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等材料;

(五)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贷款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贷款申请和填写相关表格以及纸质材料。

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六)各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时间报送院资助中心审批。

(七)院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 院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由系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汇总上报院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院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省资助中心据此办理发放贷款申请和支付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省资助中心于贷款发放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转到支付宝公司的结算账户,并于当日将贷款资金划付到学生支付宝账户,在3个工作日内,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从学生支付宝账户付到我院银行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院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资助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六条 学院足额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列入部门预算。在每年10月30日前,学院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要求,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省资助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通过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贷款学生,可向院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毕业学校审查同意后,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院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资助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院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院相关部门必须在院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院资助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 院资助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各系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部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院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院资助中心和各系部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贷款支付宝专用账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毕业学生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共同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支付宝账户,国家开发银行定时扣款,院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醒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约定,国家开发银行,省资助中心和院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三章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贷款银行及省资助中心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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