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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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本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保障安全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学生正常学习和保障学生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勤工助学的职能部门,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负责申请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审核和推荐。

第九条 各用人部门(指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申请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先向系部递交《勤工助学申请表》,由所在系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推荐参加招聘。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有特长、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参加学生勤工助学:

(一)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二)无法兼顾学业和勤工助学者;

(三)有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设固定岗和临时岗。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设置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教学及教辅部门、学生部门、后勤部门和宿管部门统一设岗,并在全院公布。

学生勤工助学以“双选会”的方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院统一时间、地点,组织各系审核通过的,持有《勤工助学申请表》的学生和用人部门开展应聘、招聘工作。

(二)“双选会”结束后,用人部门将被录用的学生信息填至《勤工助学学生信息统计表》(见附件3),签字盖章后连同被录用学生的《勤工助学申请表》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备案。

(三)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用人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4),经批准后方可用工,上岗人员原则上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五章 用岗单位职责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用岗部门有义务按规定给予学生必要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进行好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包含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严格考勤、考评,对学生勤工助学中不合格者及时上报。

第六章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按小时计酬,每月组织发放。工资标准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在本部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考核并核算酬金。每月初将《勤工助学报工表》(见附件5)报送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通过银行将酬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用人部门需和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见附件6,一式三份,用人部门、学生本人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份)。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部门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发放酬金须经学生本人签名确认,并将签名表连同银行回执存档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各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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