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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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字〔2007〕8号)、《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的通知》(教学字〔2007〕53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坚持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认定机构

1.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及审核工作。

2.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

3.各系部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1.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以焦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参考,以学生所持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在校的现实生活状况等为评定依据。

2.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困难和家庭一般困难三档。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五、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2.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3.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院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5.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天。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电话或书面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交书面材料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公示无异议后,各系部将材料汇总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可申请本学年学院提供的相关资助。

七、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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