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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院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及学生团体。
第二章 荣誉种类
第五条 学院设立下列荣誉称号:
(一)个人奖
1.学习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共青团员;
4.优秀学生干部;
5.优秀毕业生;
6.社团先进个人。
(二)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3.优秀社团;
4.文明宿舍。
(三)其他奖
第三章 获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奖者首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年度学习标兵荣誉称号: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良,身心健康;
2.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成绩突出,平均成绩90分以上,且各科成绩不低于85分。
3.本学年获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学生一等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一)院级三好学生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良;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获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情支持学生干部工作,抵制不良倾向;
4.自觉参加体育锻炼,讲究卫生,身体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及以上或符合免予执行的残疾学生。
(二)省级三好学生
省级三好学生在院级三好学生中产生。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一)院级优秀共青团员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良,模范遵守团章,一学年内两个学期的操行量化考核成绩均为优秀;
2.组织观念强,严格履行团员义务,在团组织活动中起模范带头和骨干作用;
3.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获三等及其以上奖学金;
4.主持正义,实事求是,维护集体荣誉,热情支持学生干部工作,能够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合理化建议;
5.在学习、生活及其他活动中,能够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完成团组织安排的工作。
6.《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及以上或符合免予执行的残疾学生。
(二)市、省级优秀共青团员
市、省级优秀共青团员在院级优秀共青团员中产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一)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1.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各项管理规定,在学生工作中起到模范、骨干和桥梁作用;
2.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大胆管理,原则性强,成效突出;
3.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所负责的学生会、学生团体、班级等无重大违纪现象;
5.本年度无课程不及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及以上或符合免予执行的残疾学生。
(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其他院级以上获奖者;
2.无课程不及格现象;
3.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社团成员可申报社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申请人所在社团及个人均未被取消评优资格;
2.申请人学习努力,成绩名列班级前40%;
3.做事认真,能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配合活动的开展;
4.关注社团发展,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对社团发展有重大贡献;
5.能很好团结社团内其他成员,促进社团内部的交流;
6.代表学院或社团参加院内外有关比赛或在某方面工作有突出成绩。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班级可申报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1.思想政治工作好。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全班同学按时参加党团活动和社会活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人人争做先进,个个抵制不良倾向,有良好的班风;
2.干部队伍建设好。班委和团支部能团结协作,认真负责,联系群众,热心为同学服务;以学习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做到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3.学风好、纪律好。全班有勤奋学习的良好学风,积极开展互助互学活动,学习成绩良好;组织纪律性强,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讲文明、有礼貌,没有学生受纪律处分;
4.文体活动开展好。班委会和团支部结合本班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文体等第二课堂活动,学生身体健康;
5.劳动卫生好。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认真开展创建星级文明宿舍和文明教室等活动,本学年本班没有二星级以下宿舍。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团支部可申报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
1.班子健全,团支部委员是由民主选举并按照选举程序产生;
2.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活动、有总结;
3.有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章、团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雷锋以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且能持之以恒,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4.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优秀团员入党推优工作,推优工作符合程序;积极做好新团员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
5.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并有成效。《团员证》定期按规定注册,合格率达100%;
6.按时足额收缴团费,有团费收据。定期公布团费收缴情况;
7.按《团章》规定和正常的组织程序,加强对违纪团员批评教育;
8.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好,参加人数多,获奖人数多。积极做好各项宣传教育工作;
9.具有良好的班风、学风,班级量化考核成绩良好;
10.团支部班子团结,带领团员青年顾全大局,遵守学院的管理制度,支部团员无重大违纪现象(团支部中团员青年无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无集体违纪行为);
11.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团可申报优秀社团荣誉称号:
1.积极学习、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2.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社团宗旨开展主题鲜明的活动,在学生当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3.社团组织健全,认真做好招收新会员工作。社团干部配备齐全,政治素质好,学习成绩无不及格,工作效率高;
4.自觉遵守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宿舍可申报先进宿舍荣誉称号:
1.宿舍同学团结友爱,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服从管理,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2.宿舍同学保持个人和室内卫生,宿舍卫生达到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
3.宿舍同学坚持锻炼身体。
第十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贡献并为学院赢得重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评选比例:
1.“学习标兵”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
2.“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
3.“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为学生团员总数的10%;
4.“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学生干部总数的20%;
5.“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学生总数的10%;
6.“社团先进个人”评选比例为学生社团成员总数的20%;
7.“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学生班级总数的10%;
8.“先进团支部”评选比例为学生班级总数的10%;
9.“星级宿舍”评选比例以实际检查情况为准;
10.优秀学生社团评选不超过学生社团总数的20%。
11.省级以上荣誉的名额、条件等以文件为准;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9月初,评选上一学年的各奖项;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时间为每年4月份,颁奖时间为6月份。颁奖前若有违反相应奖项条件情况,将取消该奖项。
第二十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集体)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个人(集体)根据各项奖奖励条件提出申请,班级对个人奖励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班主任(辅导员)进行综合评议,经系考核并在系内公示无异议后,系领导签字,报送院学生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审核并在全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发。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集体,学院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