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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根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地对学生实施综合评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德育)、学业成绩两个方面。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定奖学金、学生评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各班级综合测评的平均成绩作为评定先进班集体的依据和班主任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分数构成:德育成绩100分,智育成绩100分,体育成绩100分,分别按20%、70%、10%的比例折算,相加之和即为学年综合测评成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德育成绩测评
第五条 德育成绩分数由政治理论分(学年“两课”成绩平均分×10%)、操行量化分(学年思想品德考核)、综合素质拓展分(第二课堂活动)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操行量化评定依据以下七项内容,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小组评议的形式,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在计算奖学金时分别转换为60、50、40、30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具有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做到:诚实守信,勤奋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宿舍、教室文明卫生;抵制不良风气;
(四)学习刻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具有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能辨别美丑善恶,自觉创造美的生活,积极投身创建文明校园活动;
(六)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求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
(七)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第七条 综合素质拓展指德育奖励分,分为荣誉称号、活动获奖和其它加分。
一、荣誉称号加分:
(1)各级各类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表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厅级
| 院级
| 系部级
|
分值
| 10
| 8
| 6
| 4
| 2
|
备注:①荣誉称号主要包括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②受国家、省、市厅、院、系(部门)表彰的先进班集体,其班委、团支部成员按先进个人对待,分别降一级加分。
(2)被评为入党积极分子,每人次加1分;被推荐为预备党员,每人次加2分。
(3)主动组织参加学院、社会义务劳动、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或其他有益活动,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根据实际情况和表现给参加者每人加1-2分; 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得省级、市厅级、院级优秀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被公开报道或表扬的,校级以上加5分、校级加3分、系部级加1分。同一事迹只取最高分。
(5)在宿舍卫生评比中,宿舍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该宿舍人员每人分别加3、2、1分;
二、活动获奖加分:
第二课堂比赛活动获奖加分表
获奖 等级
获奖
类别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名)
| 三等奖(第三名)
| 四等奖
(第四名)
| 五等奖
(第五名)
| 六等奖
(第六名)
|
国家级
| 10
| 8
| 6
| 4
| 3
| 2
|
省级
| 8
| 6
| 4
| 3
| 2
| 1
|
市厅级
| 5
| 4
| 3
| 2
| 1
| 1
|
院校级
| 4
| 3
| 2
| 1
| 1
| 1
|
系部级
| 3
| 2
| 1
| 0
| 0
| 0
|
三、其它加分:
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工作绩效,统一按下表标准加分:
工作绩效
| 院学生会和院社团联合会主席
| 院学生会和院社团联合会副主席
秘书长
院团委委员
系学生会主席
| 院学生会部长
院学生社团社长
系团总支委员
系学生会副主席
| 班长
团支书
系学生会部长
| 其他干部
|
优秀
| 5
| 4
| 3
| 3
| 2
|
良好
| 4
| 3
| 2
| 2
| 1
|
一般
| 0
| 0
| 0
| 0
| 0
|
备注:①广播站负责人相当第四等级,广播员相当于第五等级。其绩效由院团委鉴定;
②团委委员、院学生会成员、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绩效,由学生处、团委鉴定;
③系团总支、系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绩效由系党总支、团总支、系学生会鉴定;
④班级团学干部、宿舍长。其工作绩效由班级鉴定;
⑤兼任数职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分,不累计。
四、相关说明
(1)同一种(次)活动中获多次奖励,只加一项最高分。
(2)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别奖励的,只加最高分。
(2)荣誉称号及活动获奖成绩若超过30分,超过部分按1/10计算计入。
第八条 减分项目
一、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每次扣3分。
(1)有赌博行为的;
(2)辱骂他人的;
(3)在公共场所吸烟、酗酒的;
(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不服从管理、影响教学生活等公共秩序的;
(5)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
(6)公共场所,男女生交往行为不文明的;
(7)实习期间,因违纪、违规被实习单位通报批评的;
(8)为达到不正当目的,伪造、变造、损毁有关证件及学院通知的;
(9)传播不健康书刊或网上传播有害信息的;
(10)在校园内张贴小广告的。
二、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不构成纪律处分的,每次扣2分。
(1)在宿舍、教室内私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的;
(2)私自留他人住宿的;
(3)破坏、损毁公共财物的;
(4)扰乱课堂秩序的;
三、有下列现象者,每次扣2分。
(1)公共场所乱刻、乱涂、乱写、乱画的;
(2)浪费粮食、水、电的;
(3)遇老师、学生干部检查,拒绝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4)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随地吐痰的;
(5)班级活动有能力参加而未参加的;
(6)迟到、早退(以考勤范围为准)的;
(7)不按时就寝(就寝须熄灯)或不按时离开公寓的;
(8)熄灯后大声喧哗等扰乱他人休息的;
四、未达到纪律处分规定但被院系通报批评者,每次扣3分。
第三章 智育成绩测评
第九条 智育成绩分数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
第十条 智育成绩基本分为学年成绩(不含“两课”和体育)的平均分,考查课的优、良、及、不及的换算标准分别为90、80、65、50 。
第十一条 智育成绩奖励分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国家一、二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国家二、三级考试者,本学年分别加0.5、1分;
(二)学生通过英语六、四级考试者,本学期分别加2、1分;
(三)在国家、省、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家、省、地(市)、院级刊物上发表作品的,每项或每篇分别加4分、3分、2分、1分;
(四)由学院选派参加市级以上学科、技能竞赛者,每次加1分(多次参加者累计不超过1分)。获奖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获奖等级
获奖类别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名)
| 三等奖
(第三名)
| 优秀奖
|
国家级
| 5
| 4
| 3
| 1
|
省(部)级
| 4
| 3
| 2
| 1
|
地、院级
| 2
| 1.5
| 1
| 0
|
系级
| 1.5
| 1
| 0.5
| 0
|
第四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系负责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三条 与综合测评相关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积累和保存好原始资料,准确无误地提供给测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班主任(辅导员)要根据综合测评的内容作好记载和考勤,以便为测评提供翔实准确的考评依据。
第十五条 每位学生按测评的全部内容认真写出本学期的总结,并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自评分数,交班测评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 各班应由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共5—7人组成测评审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指导测评审议小组的工作。审议小组的任务是负责审议、核准各项分数,对错算、漏算的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复审各班测评结果,经系批准后向学生张榜公布。学生对测评中出现的错漏可向系提出质疑,确有错漏的应予更正。学生如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处负责协调解决。每学年的综合测评结果由系保存,并上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班主任(辅导员)有权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总分中对学生给予3分以下的加分和扣分。
第十九条 因同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计算最高的一项。
第二十条 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当年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年的奖学金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政治理论分+操行量化分+综合素质拓展分)×20%+(智育成绩基本分+智育成绩奖励分)×70%+体育成绩×10%-减分项目
学生综合评定积分表
|
德育成绩
(综合积分20%)
| 智育成绩
(综合积分70%)
| 体育成绩
(综合积分10%)
| 减分
项
| 综合积分
| 名次
|
政治
理论A
| 操行
量化B
| 综合素
质拓展C
| 基本
分D
| 奖励
分E
| F
| G
|
|
学年"两课
成绩"平均分×0.1
| 评议
得出
(满分60)
| 荣誉、第二课堂及其他加分
(30分以上部分乘以0.1计)
| 学年成绩
平均分(不含“两课“和体育)
| 智育
奖励
| 学年体育成绩平均分×0.1
|
| (A+B+C)×0.2
+(D+E)×0.7
+F-G
|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