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和校徽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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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和校徽使用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校徽是证明本校学生身份的标志,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不得将本人的学生证或校徽借给他人使用。
二、学生证、校徽于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办理发放;学生证于每学期经各系部注册盖章后,始生效用。未加盖注册章者,不再继续有效。
三、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抵押和擅自涂改,不得使用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
四、学生证遗失或损坏,必须向所在系办公室报失,并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在由系辅导员在规定的时间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五、凡遗失或损坏学生证、校徽申请补换者,按以下手续办理;
1、补换学生证者,需到辅导员处登记,登记时,辅导员应认真审查学生基本情况,并填写《补发学生证申请表》。由辅导员按规定时间统一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2、换发学生证者,应交回原来的学生证。
3、遗失学生证、校徽者由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统计并补发。
六、学生凡要求补发学生证或校徽的,必须填写《补发学生证申请表》或《补发校徽申请表》说明遗失情况,经辅导员签署意见,由学院(系)加盖印章后,报学生处补发。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火车乘车优惠,乘车区间为学校至生源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涂改。
八、学生如将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九、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注销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校徽留作个人纪念。
十、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