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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我校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席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系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的班主任(辅导员)、院学生会成员等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不服学院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不服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案情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复议结论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申诉学生利害关系人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平复议的,本人应申请回避或由主席决定回避。
第三章 申诉
第十条 学生或其家长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的,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
第十二条 学生或其家长申诉要提交申诉书并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
(一)申诉人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学生所在系、班级、住所及联系电话;
(二)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证据;
(四)年、月、日。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可由申诉人委托二人作为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书。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提交申诉书时,应向原处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部门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申诉人。
第十四条 原处分部门逾期不提交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十六条 对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申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议,应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辩解,并开展必要的查证。经申诉人申请,可举行听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查证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等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对受理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与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应及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中止复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有异议的,自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 原处分部门对于申诉处理决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难以执行的,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若认为理由充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再复查。若原处分部门为学生工作委员会,则报党政联席会,程序参照本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五年制学生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