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的落实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11-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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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的落实办法

第一条 凡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填写《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系里,一份装学生档案,一份留学生处存档。

第二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每两个月写出一份汇报材料,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由班主任(辅导员)审阅后交系部党总支书记。处分到期前,学生要写出撤销处分申请书,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审查同意后报系部里审核。各系部在对学生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认真考察后,认为确已悔改并表现良好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签署建议撤销该生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学生处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批准撤销处分的,由学生处通知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班主任(辅导员)在班里宣布。相关材料从档案中抽出。

第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犯学校纪律的事件,不再撤销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从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校纪处分,所在系部将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通知其家长,向学生宣告处分结果应有记录。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家长到校,将《受处分学生家长通知书》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家长,家长在通知书存根上签字。家长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老师在场证明并在通知书存根上注明,家长拒绝来校,应将通知书以挂号信邮寄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挂号信收据附在通知书存根上。《受处分学生家长通知书》存根由各系部存档备查。

第五条 学校统一制定《受处分学生家长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受处分学生的基本情况、违纪的事实、性质、处分的种类等。通知书在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内容要填写完整。

第六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在文件下发之前,要提前通知其家长到校,由系部党总支书记向其介绍学生的违纪事实及学校决定,在办完离校手续后,由家长将学生领走。如果在与家长联系时,家长不配合、不到校,系部要记清与其联系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证明人、联系内容等,以此作为凭据。如果确实与家长联系不上,则由系部里指定班主任或班级学生帮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最后交到学生处,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 凡受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如果家长不到校,则限令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如果其执意不离校,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由学校派专人护送离校回家。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学校各相关处、室、系部应同样给予关心爱护,帮助其尽快转化,任何教职工不得歧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要明确责任,班主任对班级受处分的学生负责,是直接责任人,要保证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安全离校。系部也要帮助做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处室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纪律处分学生的工作。

第九条 因各种原因,家长将学生领走的,各系部要登记何时、何地、何原因被家长领走,并由家长在登记表上签字。拒不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的老师作出证明,如实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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