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资〔2016〕12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其中关于我省各级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权限问题,仍按《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资[2007]1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应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市、县级单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审批权限,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