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搞好人事档案建设,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服务,根据中组部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管理范围
(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管理的在职职工、退(离)休职工的档案,统一由人事档案室保管。
(二)死亡职工的档案,自死亡之日起,由人事档案室保管五年后,移交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三)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除合同)以及被开除后,不论是否再就业,其档案应在办理离院手续时随即转出。
(四)职工出国不归、不保留公职的,其档案暂由学院保管,必要时令其转出档案。
(五)职工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后,在受刑事处分期间,其档案暂由学院保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重新安置工作的,其档案转入新的主管单位保管。
二、归档要求
(一)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统一使用B5规格的办公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文字须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笔书写。个人用计算机打印的材料须有本人签字。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时间。
(三)归档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人事处盖章的,须有组织人事处盖章。
(四)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要在形成正式材料后的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档案材料及时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不得积压和滞留归档材料。
(五)人事档案室对移交的归档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及时通知材料形成部门补送材料或补办手续,材料形成部门须按规定认真办理。
三、归档转递
(一)根据学院人事档案管理体制的特点,对人事档案的转递,人事档案室履行与组织人事处之间的内部转递环节。人事档案室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全面。
(二)人事档案凭组织人事处提档通知转出档案。对转出的档案经双方共同查验无误,由组织人事处登记签字后,方可转出档案。
(三)转出档案,齐全完整,不得截留任何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四)人事档案凭组织人事处送档通知接收转入的档案。对转入的档案,双方当面核对材料份数及有无损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接收。如发现转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或不清楚的,人事档案暂不接收,待人事档案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转交档案手续。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